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欢迎您!
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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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办理实行网上申请办理,开通了数字证书的单位可直接登录中山市统一申办受理平台(网址:http://zszfgjj.zs.gov.cn/ ,点击进入“网上办事大厅”)办理缴存业务。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业务包括:开户、封存、启封、缴存基数或比例调整、补缴、转移、缓缴、变更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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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须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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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存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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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其在职职工 |
缴存标准 |
工资基数的5%—12%; (单位及职工的缴存比例分别在范围5%—12%内选定,同一单位原则上需统一缴存比例,职工缴存比例不得低于单位缴存比例)。 |
缴存金额计算公式 |
月缴存金额 = 工资基数×单位缴存比例+工资基数×个人缴存比例; 月缴存金额:即职工缴存的及单位为职工缴存的; 工资基数:即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 工资基数计算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内容为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得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
缴存开户银行 |
a.中国建设银行中山分行 b.中国工商银行中山分行 c.中国交通银行中山分行 d.中国农业银行中山分行 e.中山农商银行 f.中国银行中山分行 g.广发银行中山分行 h.浦发银行中山分行 |
单位首次缴存 住房公积金 |
a.单位须与公积金中心签订《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办理协议》《中山住房公积金数 字证书(密钥)申请表》以及《委托代扣中山市住房公积金协议》,开通网上办事大厅权 限以及办理托收。 b.办理缴存设立登记开立单位公积金专户,同时为所在职工开立个人公积金专户。 |
办理场所 |
市公积金中心驻市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驻火炬开发区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驻小榄镇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市公积金中心东区办事处、三乡办事处、坦洲办事处。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如单位没有开通数字证书的,须在我中心网站下载中心(http://zszfgjj.zs.gov.cn/xzzx/index.html)相应业务表格模版,填写后加盖单位公章连同业务表格电子版到中心各办事窗口办理缴存业务。如单位没有签订托收协议,单位办结业务后还需要到所属归集银行柜台进行当月住房公积金业务的汇缴或补缴。 |
如职工需实现个人住房公积金的查询、办理部分业务功能,可携带居民身份证到中心前台或银行柜台签订网上协议,开通个人网上办事大厅,或通过中心微信公众号绑定个人账号后实现。 |
二、单位新开户缴存登记 |
新设立的单位,应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
办理条件 |
1、《中山市住房公积金单位开户缴存登记表》一式两份; 2、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单位证件原件(营业执照、法人证书等)或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
办理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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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限时 |
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结。 |
三、职工个人账户设立 |
单位设立或新录用职工,应自办理缴存登记之日起20日内或录用职工之日起30日内办理职工账户设立手续。 |
办理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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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限时 |
手续齐全情况下,网上或当场办结。 |
四、职工个人账户封存 |
单位破产、撤销、或解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与单位保留劳动关系但停止或暂停发放工资,暂时中断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应该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号封存手续。 |
办理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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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限时 |
手续齐全情况下,网上或当场办结。 |
五、职工个人账户启封 |
选择 “停薪留职”原因办理封存的职工账号,在职工需要恢复缴存住房公积金时,应为其办理账户启封手续。 |
办理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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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限时 |
手续齐全情况下,网上或当场办结。 |
六、缴存基数或比例调整 |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每年调整一次。每年调整时间由管理中心提前对外公告。 |
办理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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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限时 |
手续齐全的情况下,3个工作日内办结。 |
七、汇缴 |
单位确认当月缴存额不变或单位当月变动业务办结后,须在网上办事大厅确认金额进行托收;如单位没有签订托收协议,则需要到所属归集银行柜台办理汇缴手续。 |
办理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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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限时 |
手续齐全情况下,2个工作日内办结。 |
八、补缴 |
单位应于每月发放工资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管理中心约定的日期,办理住房公积金汇缴手续。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到期的,应及时补缴住房公积金。 |
办理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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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限时 |
手续齐全的情况下,3个工作日内办结。 |
九、个人异地转移 |
a、从外地转至本市
申请条件 |
职工申请将异地中心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移到我中心,需满足以下条件:职工在我中心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提出转移申请当月已连续正常缴存满6个月或以上(含补缴)(允许有一个月宽限期,例:8月申请,1-6月连续正常缴存(含补缴)即可)。 |
受理地点 |
市公积金中心驻市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驻火炬开发区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驻小榄镇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市公积金中心东区办事处、三乡办事处、坦洲办事处。 |
办理流程 |
1、申请人(职工或单位经办人)向我中心受理网点提供外地转入相关材料; 2、受理网点审核,并将结果通过接续平台反馈至转出地中心; 3、转出地中心转账,款项到账且信息完整; 4、我中心确认资金到账。 |
所需要资料 |
申请人自己办理的所需要资料: 1、*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2、《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一式两份(《申请表》可在我中心网上下载或在中心前台现场填写); ▲3、其它用以核实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情况的材料。 同一单位多名职工同时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的,可委托单位经办人代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集中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委托书》; 2、《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一式两份; 3、职工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4、单位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 ▲5、其它用以核实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情况的材料。 |
b.从本市转至外地
申请条件 |
职工通过异地中心申请将在我中心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移至该中心,需满足以下条件: 1、在我市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处于封存状态且停缴满6个月或以上(以该账号最后缴存日至申请日计算); 2、在我市未使用或已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 3、相关提取协议已办理取消(包括委托提取自动转账、租房提取、其他住房消费提取等); 4、在我市没有套取住房公积金或套取资金已全额退回; 5、在我市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未被依法冻结。 |
c.其他
对于仍未接入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中心资金的转入或转出,仍然按我市旧的转移接续流程进行。
十、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 |
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该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有上级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的,还需提供经上级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审批同意),经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补缴缓缴。 |
办理条件 |
1、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或降低缴存比例申请书;
2、经公示后的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工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有上级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的,需要提供有关文件或经上级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审批同意后报送)同意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决议; 3、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证明资料(财务报表等); 4、单位上一年度及本年度的《参保证明》。 |
办理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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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限时 |
手续齐全的情况下,不超过1个工作日。 |
十一、变更登记 |
a、个人资料变更 |
职工个人基本信息发生变动,应提供相关证明,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 |
办理要件 |
1、单位出具的变更说明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 2、职工居民身份证(代办的需代办人居民身份证)。 |
b、单位信息资料变更(发生合并、分立、撤销、或破产等情形产生的单位名称、性质、地址等资料变更)。
办理要件 |
1、单位开具变更证明; 2、变更后的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单位证件原件(营业执照、法人证书等)或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
办理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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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限时 |
手续齐全的情况下,当场办结。 |
十二、注销登记 |
单位注销的,应该自发生之日起30日内办理注销登记。 |
办理要件 |
1、单位注销登记申请书; 2、市场监督等部门核发的单位注销证明或上级主管部门的变更批文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
办理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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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限时 |
手续齐全的情况下,当场办结。 |
十三、办理依据 |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 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和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有关条例 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2、《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中府〔2019〕35号) 第十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单位及其在职职工,都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足额、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 在职职工是指在单位工作并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 第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按属地原则管理,凡在本市设立的单位,不论其隶属关系,均应在市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第十六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在设立之日起30天内,持单位设立批准文件以及单位的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件到市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开户登记。 单位录用或者调入职工的,应当自录用或调入职工30天内到市公积金中心办理缴存开户登记。 第十七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 职工工资的构成,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新录用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 第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得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第十九条 职工和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不得高于12%。职工个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低于单位的缴存比例。 第二十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乘以职工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乘以单位缴存比例。 第二十一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应当自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市公积金中心在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内,计入职工个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 单位应当安排专办员负责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 第二十二条 同一单位应选择统一单位缴存比例,特殊情况需选择多个单位缴存比例的,应经市公积金中心批准。 第二十三条 缴存比例需作调整的,应先到市公积金中心办理调整登记手续后方可按新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工资基数每年调整一次。 第二十五条 单位缴存或补缴住房公积金资金确有困难的,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由市公积金管委会授权,经市公积金中心审核,可以申请降低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六条 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补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 (一)未按照规定的缴存标准缴存的; (二)未按时为新增或调入职工缴存的; (三)因工资基数误报经市公积金中心核准后需补差额的; (四)单位缓缴期满的; (五)依法需要补缴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单位整体合并、分立、撤消、重组、破产、解散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天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市公积金中心办理单位账户转移、封存或销户登记。个人工作单位变动的,其账户应按先封存后转移的顺序办理相应登记手续。 |
十四、自愿缴存业务办理网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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