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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住房公积金异地缴存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3-08-28来源: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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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我市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发展,拟对2009年4月20日发布的《住房公积金异地缴存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办法(暂行)》作相应修改,现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13年9月28日前将修改意见或建议发至我中心邮箱:admin@zszfgjj.gov.cn

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3年8月28日       

附:住房公积金异地缴存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办法(征求意见稿)
    根据《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城市公积金贷款合作协议》的原则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对住房公积金异地缴存人在本市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制定本办法: 
    一、住房公积金异地缴存人在本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必须是用于购买普通型自住住房。
    二、申请人必须能提供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证明,证明申请人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至少一年以上,且在申请贷款时,公积金个人账户内至少存有自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度一年以上余额。
    三、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缴存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与本市最高贷款额度两者中的较低额度。 
    四、贷款还款期最长年限为30年,且借款期限不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即男满60周岁,女干部55周岁,女职工50周岁。
    五、贷款以家庭为单位,同一家庭在同一时间内只能享受一笔公积金贷款。家庭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第二套首付比例不得低于6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
    六、申请人必须提交户籍所在地、缴存地、中山市房地产权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住房证明》。
    七、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商业性贷款结清后转让房产的,需计算在住房套数内。
    八、申请人及配偶尚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接受贷款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日起一年后,方可再次申请。
    九、申请人及配偶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曾出现还款逾期10次及以上,或连续逾期6次及以上记录的,不接受贷款申请。
    十、异地缴存人与本地缴存人共同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的,适用本办法。
    十一、其他有关贷款申请条件与本市缴存人申请贷款条件相同。
    十二、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中山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规定执行。
    十三、本办法将根据本市实际情况适时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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