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本中心发布《关于对“一次性付款购买自住住房”等有关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征求意见的通知》,通知中的“非本市户籍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增加提取条件“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未满上述年龄的须按购建住房等其他提取方式提取,如未符合提取条件的在市内或外市新工作单位缴存公积金后可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本中心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及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第十二条拟定该征询意见。
该政策修改现只是征求意见阶段,住房公积金政策是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并充分考虑中山实际情况而制定的,并且须提交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后才能实施,目前仍按原政策执行。
感谢广大企业及职工对住房公积金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特此说明。
附件:《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第十二条
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3年12月3日
附件: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第十二条:
“职工调动工作到另一设区城市的,调入单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后,新工作地的管理中心应当向原工作地管理中心出具新账户证明及个人要求转账的申请。原工作地管理中心向调出单位核实后,办理变更登记和账户转移手续;原账户已经封存的,可直接办理转移手续。账户转移原则上采取转账方式,不能转账的,也可以电汇或者信汇到新工作地的管理中心。调入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原工作地管理中心可将职工账户暂时封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