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缴存职工: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监管总局关于优化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建房〔2023〕52号)精神,更好地满足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经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同意,优化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套数认定以职工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在我市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确定的购房套数为准;
二、如果职工家庭无中山市房产,全国范围内第一次使用公积金贷款,按照首套房政策执行;如果职工家庭公积金首次贷款结清,且名下无中山房产,全国范围内第二次使用公积金,可按照首套房政策执行;
三、对在中山市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或全国范围内已使用过两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家庭,不予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