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缴存职工、各有关单位:
根据相关规定和工作要求,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印发的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决定废止以下文件:
一、《关于根据政策规定降低缴存比例操作问题的说明》
二、《关于做好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额调整工作的通知》(中房金通〔2017〕6号)
三、《关于做好2018年度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额调整工作的通知》(中房金通〔2018〕20号)
四、《关于做好2019年度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额调整工作的通知》(中房金通〔2019〕10号)
五、《关于对异地公积金贷款额度申请进行预约的通知》(中房金通〔2019〕43号)
六、《关于做好2020年度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额调整工作的通知》(中房金通〔2020〕24号)
七、《关于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规定的通知》(中房金通〔2021〕6号)
八、《关于做好2021年度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额调整工作的通知》(中房金通〔2021〕12号)
九、《关于启用住房公积金个人自愿缴存授权书的通知》(中房金通〔2021〕38号)
十、《关于做好2022年度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额调整工作的通知》(中房金通〔2022〕22号)
十一、《关于调整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通知》(中房金通〔2022〕33号)
十二、《关于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到期后与常规性政策衔接过渡有关工作的通知》(中房金通〔2023〕2号)
十三、《关于做好2023年度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额调整工作的通知》(中房金通〔2023〕18号)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停止执行。
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