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4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现将有关实施问题说明如下:
一、以《管理办法》实施日为时间节点,2014年7月1日后非本市户籍职工在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时,职工可以提取在2014年7月1日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在2014年7月1日(含7月1日)后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职工不能再以“非本市户籍人员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为条件进行提取。2014年7月1日后本市户口下岗失业人员(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可以提取在2014年7月1日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在2014年7月1日(含7月1日)后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不能再以“本市户口下岗失业” 为条件进行提取。2014年7月1日起,职工不能以“户口迁离”为条件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管理办法》实施前相关的缴存、提取、贷款规定按照原规定执行;《管理办法》实施后,原规定与《管理办法》不一致的,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具体详见市住房公积金的相关办事指南。
链接:《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4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