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通知公告
关于退休人员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说明
发布时间:2014-12-03来源: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浏览次数:-
分享:

广大缴存职工:

    近段时间有群众反映社会上流传“退休人员无法一次性提取其账户住房公积金余额”的说法,此说法没有事实依据,请广大缴存职工切勿轻信。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及《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我市职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情形包括: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2、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3、租赁自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一定比例的;租赁保障性住房,租金超出政府租金补贴的;4、离休、退休的;5、出境定居的;6、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7、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8、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符合相关提取条件的;9、职工或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以下称大病医疗)的;10、管委会依据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职工离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职工年满50周岁)携带身份证、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相关离退休证明即可以办理销户提取,可以将职工本人账户上的住房公积金余额一次性全部提取。

    我中心会借新的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信息系统上线之机,进一步优化提取的流程和手续,为广大缴存职工提供更优质更方便的服务。

    特此说明。

 

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4年12月3日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