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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 共建和谐家园
发布时间:2015-03-25来源: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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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以条例形式建立的强制性的住房保障制度。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都应该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和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一样,都是国家社会保障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国务院强制要求建立的个人住房保障性基金。作为一项福利制度,企业缴存住房公积金可以吸引和留住人才,享受税收优惠,减少劳资纠纷;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可以为自己增加收入、享受住房保障。
    一、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强制性。
    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和职工共同的义务,根据《条例》和《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以下称《管理办法》)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都应该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标准。
    住房公积金的缴交是有规定限制的,根据《条例》及《管理办法》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乘以个人的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的缴存比例。单位及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权益归职工个人所有,单位应该在职工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购建自住住房可以贷款和提取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是互助性的长期住房储金,其提取使用应符合《条例》规定。职工及其配偶在购房、建房、租房、大修自住房、加装电梯等情形符合条件的可以提取其住房公积金的余额;职工及家庭成员涉及大病医疗符合一定条件的也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还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低息贷款,最大限度地发挥了住房公积金的保障作用。职工在我市工作期间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在离开我市时,符合条件的可以办理转移手续,将住房公积金的余额全部转移到外市的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在外市购房、建房等符合条件的,同样也可以提取在我市工作期间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为方便租房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我市自2014年12月起简化了租房提取的手续。职工家庭在我市范围内没有房产,且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三个月的,职工及其配偶每90日可以按租房方式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每次提取前三个月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30%,职工无须再提供租房合同、租房发票进行申请。符合条件的缴存职工凭身份证和公积金联名卡到我中心前台或银行柜台签订服务协议,即可以凭账号和密码登录我中心网上办事大厅自助完成租房提取申请,我中心后台审核通过后将按规定将提取金额定期转账到职工的公积金联名卡。
    我中心将在资金充裕的情况下进一步放宽提取使用条件,帮助更多的职工改善居住环境,并一如既往地为全市缴存单位和职工提供优质、便民服务,依法依规办事,确保资金运行安全高效,为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建设和谐中山作出应有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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