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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4-10来源: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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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发布的《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5〕14号)的规定,县处级女干部(包括正、副处级)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年满六十周岁退休。现就涉及上述人士涉及住房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我市住房公积金离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原有规定为:“职工离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职工年满50周岁)”,现将在法定退休年龄中增加“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年满60周岁”。
    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年限的原有规定为:“贷款年限至申请人法定退休年龄内,即男60周岁,女干部55周岁,女职工50周岁”,现将在公积金贷款年限增加“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60周岁”。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5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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