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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8-28来源: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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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更好地满足职工自住型和改善型住房需求,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意,现将提取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增设其他住房消费(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
    我市已有房产但不符合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需要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等其他住房消费的,且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三个月或以上的,可以每三个月提取前三个月缴存金额30%,提取金额上限为1500元。
   (二)延长一次性购房、分期付款购房及自建房提取时限。
    目前我市职工“一次性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在购房发票开立之日起两年内只提取一次”;“分期付款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以在房款累计交纳50%以后和房款全部付清后各一年内提取一次”;“自建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以在报建批复书签发之日起一年内和在房地产权证登记日起一年内各提取一次”。现修改为“一次性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在购房发票开立之日起三年内只提取一次”;“分期付款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只能提取两次,在房款累计交纳50%以后一年内提取一次和房款全部付清后(购房发票开立之日为准)三年内提取一次”;“自建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只能提取两次,在报建批复书签发之日起一年内提取一次和在房地产权证登记之日起三年内提取一次”。
   (三)缩短住房公积金委托提取自动转账提取周期。
    办理了住房公积金委托提取自动转账的职工提取周期由90日缩短为30日。在该规定出台之日前已办理了委托提取自动转账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须按原办法规定的下个提取日再按新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15年9月1日起实施

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5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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