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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市职工以“住房贷款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结清贷款时可以在结清日起一年内凭银行相关结清证明提取最后一次,为完善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减轻职工的还贷压力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现修改为:“职工以‘住房贷款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结清贷款时可以在结清日起三年内凭银行相关结清证明提取最后一次,此后无论提取总额是否达到提取限额,均不可再提取。”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6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