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完善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现拟就我市大病医疗提取住房公积金等政策作如下修改:
一、目前我市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仅限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个人享受本市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特定病种门诊医疗费用报销待遇、住院补充医疗待遇及大病医疗保险待遇后,同一社保年度内,个人支付的特定病种门诊医疗费用和住院医疗费用累计超过2万元的,“可以每年在该社保年度内或该社保年度结束的90天内提取住房公积金”,现拟修改为“可以每年在该社保年度内或该社保年度结束的一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增设购房提取限制:同一套房产一年内只能以一次房产交易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现就上述政策修改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18年1月30日前将修改意见或建议发至我中心邮箱:zsgjjzx@163.com。
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