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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我市装配式建筑项目的商品住房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2-17来源:本网浏览次数:- 分享:

广大缴存职工: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装配式建筑发展,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7〕28号)、《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中府办〔2018〕47号)的文件要求,我市对职工购买已通过装配式建筑预评价的建筑项目的商品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提供贷款额度上浮优惠,有关规定如下:

  一、商品住房所属的建筑项目需通过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开展的中山市装配式建筑项目设计阶段预评价评审,并取得注明符合相关技术要求的《中山市装配式建筑项目设计阶段预评价意见书》。

  二、职工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符合上述要求的商品住房,贷款额度最高可上浮20%。

  三、符合我市人才住房公积金贷款优惠政策的职工,购买符合上述要求的商品住房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额度上浮优惠不叠加执行,可就高选择其中一项优惠;装配式建筑的商品住房转为二手房交易时,仍按普通商品住房受理,贷款额度不再上浮。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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