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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中山南洲皮革制品厂有限公司送达《强制执行催告通知书》(中房金法05〔2019〕98、99、101、105、108、110、111、113、121-123、125号)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01-12来源:本网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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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南洲皮革制品厂有限公司:

  张萍华、陈燕珍、梁彩连、龚七琴、张春连、李敏清、袁丹业、孔宪颜、吴汉明、梁东友、布少连、梁亚九投诉你单位住房公积金追缴行政执法案件,在我中心执法办理的过程中,由于相关法律文书无法邮寄送达,且经你单位法定注册经营地点经实地勘察无法直接送达及留置送达,现公告《强制执行催告通知书》(中房金法05〔2019〕98、99、101、105、108、110、111、113、121-123、125号)。

  催告如下:2019年12月16日我中心向你单位依法送达了《责令限期缴存决定书》(中房金法05〔2019〕98、99、101、105、108、110、111、113、121-123、125号)。经查,你单位仍未为张萍华、陈燕珍、梁彩连、龚七琴、张春连、李敏清、袁丹业、孔宪颜、吴汉明、梁东友、布少连、梁亚九补缴单位应缴存部分的住房公积金18711、9492、9326、17376、8662、5605、8560、9553、9309、23788、7402、13752元。

  如你单位对本催告书不服,享有陈述、申辩的相关权利,有权自本催告书送达10日内向我中心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如逾期不提出的,则视为放弃前述相关权利。你单位逾期仍未履行补缴义务的,我中心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

  1、《强制执行催告通知书》(中房金法05〔2019〕98号).pdf

  2、《强制执行催告通知书》(中房金法05〔2019〕99号).pdf

  3、《强制执行催告通知书》(中房金法05〔2019〕101号).pdf

  4、《强制执行催告通知书》(中房金法05〔2019〕105号).pdf

  5、《强制执行催告通知书》(中房金法05〔2019〕108号).pdf

  6、《强制执行催告通知书》(中房金法05〔2019〕110号).pdf

  7、《强制执行催告通知书》(中房金法05〔2019〕111号).pdf

  8、《强制执行催告通知书》(中房金法05〔2019〕113号).pdf

  9、《强制执行催告通知书》(中房金法05〔2019〕121号).pdf

  10、《强制执行催告通知书》(中房金法05〔2019〕122号).pdf

  11、《强制执行催告通知书》(中房金法05〔2019〕123号).pdf

  12、《强制执行催告通知书》(中房金法05〔2019〕125号).pdf



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1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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