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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中山南洲皮革制品厂有限公司送达《责令限期缴存决定书》(中房金法05〔2020〕59、83、95、96号)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01-12来源:本网浏览次数:- 分享:

中山南洲皮革制品厂有限公司:

  凌远芬、陈娟、杜建凤、苏莲珍投诉你单位住房公积金追缴行政执法案件,我中心在执法办理的过程中,由于相关法律文书无法向你单位邮寄送达,且经你单位法定注册经营地点实地勘察无法直接送达及留置送达,现公告《责令限期缴存决定书》(中房金法05〔2020〕59、83、95、96号)。公告如下: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为凌远芬、陈娟、杜建凤、苏莲珍补缴单位应缴存部分的住房公积金31824、28666、4044、3579元。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

  1、《责令限期缴存决定书》(中房金法05〔2020〕59号).pdf

  2、《责令限期缴存决定书》(中房金法05〔2020〕83号).pdf

  3、《责令限期缴存决定书》(中房金法05〔2020〕95号).pdf

  4、《责令限期缴存决定书》(中房金法05〔2020〕96号).pdf

                 


         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1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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