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南洲皮革制品厂有限公司:
朱远清、许建芬、刘遵莲投诉你单位住房公积金追缴行政执法案件,在我中心执法办理的过程中,由于相关法律文书无法邮寄送达,且你单位法定注册经营地点经实地勘察无法直接送达及留置送达,现公告《核查通知书》(中房金法05〔2019〕193-1、222-1、314-1号)。通知如下:现有投诉你单位欠缴朱远清、许建芬、刘遵莲住房公积金15836、18107、9468元一案,请你单位核对以下情况:
一、该职工与你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二、你单位是否已经为该职工缴存了住房公积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标准和起止时间;
三、我中心根据职工提供的证据材料计算的住房公积金的补缴基数、比例是否正确等。
你单位可与我中心联系查阅职工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如你单位对职工反映的事实、补缴金额有异议,或者有不同意见及建议需要陈述、申辩的,请于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我中心提出书面异议或陈述、申辩,并附上有关证明材料。如逾期不提出异议的,视为贵单位认可我中心依据投诉职工提供的相关资料所计算的如下《住房公积金补缴金额统计表》,并放弃有关陈述、申辩的权利,我中心将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
1、《核查通知书》(中房金法05〔2019〕193-1号).pdf
2、《核查通知书》(中房金法05〔2019〕222-1号).pdf
3、《核查通知书》(中房金法05〔2019〕314-1号).pdf
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1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