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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中山南洲皮革制品厂有限公司送达《强制执行催告通知书》(中房金法05〔2020〕02-06、09、12、13、19、26、27、29、32号)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02-23来源:本网浏览次数:- 分享:

中山南洲皮革制品厂有限公司:

  朱继红、张大梅、肖辉萍、李加玉、王翠连、廖占琼、刘东兰、袁含中、李创珍、张彩丽、周生盛、钟步玲、周葵投诉你单位住房公积金追缴行政执法案件,在我中心执法办理的过程中,由于相关法律文书无法邮寄送达,且经你单位法定注册经营地点经实地勘察无法直接送达及留置送达,现公告《强制执行催告通知书》(中房金法05〔2020〕02-06、09、12、13、19、26、27、29、32号)。

  催告如下:2020年8月3日我中心向你单位依法送达了《责令限期缴存决定书》(中房金法05〔2020〕02-06、09、12、13、19、26、27、29、32号)。经查,你单位仍未为朱继红、张大梅、肖辉萍、李加玉、王翠连、廖占琼、刘东兰、袁含中、李创珍、张彩丽、周生盛、钟步玲、周葵补缴单位应缴存部分的住房公积金6229、6423、12200、13155、3530、11774、6594、11954、13726、11348、7884、10853、13255元。

  如你单位对本催告书不服,享有陈述、申辩的相关权利,有权自本催告书送达10日内向我中心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如逾期不提出的,则视为放弃前述相关权利。你单位逾期仍未履行补缴义务的,我中心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

  1、《强制执行催告通知书》(中房金法05〔2020〕02号).pdf

  2、《强制执行催告通知书》(中房金法05〔2020〕03号).pdf

  3、《强制执行催告通知书》(中房金法05〔2020〕04号).pdf

  4、《强制执行催告通知书》(中房金法05〔2020〕05号).pdf

  5、《强制执行催告通知书》(中房金法05〔2020〕06号).pdf

  6、《强制执行催告通知书》(中房金法05〔2020〕09号).pdf

  7、《强制执行催告通知书》(中房金法05〔2020〕12号).pdf

  8、《强制执行催告通知书》(中房金法05〔2020〕13号).pdf

  9、《强制执行催告通知书》(中房金法05〔2020〕19号).pdf

  10、《强制执行催告通知书》(中房金法05〔2020〕26号).pdf

  11、《强制执行催告通知书》(中房金法05〔2020〕27号).pdf

  12、《强制执行催告通知书》(中房金法05〔2020〕29号).pdf

  13、《强制执行催告通知书》(中房金法05〔2020〕32号).pdf



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1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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