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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中山南洲皮革制品厂有限公司送达《强制执行催告通知书》(中房金法05〔2019〕294、311、323、325号)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02-25来源:本网浏览次数:- 分享:

中山南洲皮革制品厂有限公司:

  梁灶妹、李兆琼、李安全、龚远菊投诉你单位住房公积金追缴行政执法案件,在我中心执法办理的过程中,由于相关法律文书无法邮寄送达,且经你单位法定注册经营地点经实地勘察无法直接送达及留置送达,现公告《强制执行催告通知书》(中房金法05〔2019〕294、311、323、325号)。

  催告如下:2020年8月3日我中心向你单位依法送达了《责令限期缴存决定书》(中房金法05〔2019〕294、311、323、325号。经查,你单位仍未为梁灶妹、李兆琼、李安全、龚远菊补缴单位应缴存部分的住房公积金11062、11421、30222、10614元。

如你单位对本催告书不服,享有陈述、申辩的相关权利,有权自本催告书送达10日内向我中心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如逾期不提出的,则视为放弃前述相关权利。你单位逾期仍未履行补缴义务的,我中心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

  1、《强制执行催告通知书》(中房金法05〔2019〕294号).pdf

  2、《强制执行催告通知书》(中房金法05〔2019〕311号).pdf

  3、《强制执行催告通知书》(中房金法05〔2019〕323号).pdf

  4、《强制执行催告通知书》(中房金法05〔2019〕325号).pdf



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1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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