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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中山南洲皮革制品厂有限公司送达《强制执行催告通知书》(中房金法05〔2019〕171、211、236、304号)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04-06来源:本网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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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南洲皮革制品厂有限公司:

  张小胜、欧金兰、韩书琴、黎丽英投诉你单位住房公积金追缴行政执法案件,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邮寄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强制执行催告通知书》(中房金法05〔2019〕171、211、236、304号)。

  催告如下:2020年9月29日我中心向你单位依法送达了《责令限期缴存决定书》(中房金法05〔2019〕171、211、236、304号)。经查,你单位仍未为张小胜、欧金兰、韩书琴、黎丽英补缴单位应缴存部分的住房公积金13857、11834、21220、16152元。

  如你单位对本催告书不服,享有陈述、申辩的相关权利,有权自本催告书送达10日内向我中心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如逾期不提出的,则视为放弃前述相关权利。你单位逾期仍未履行补缴义务的,我中心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

  1.《强制执行催告通知书》(中房金法05〔2019〕171号).pdf

  2.《强制执行催告通知书》(中房金法05〔2019〕211号).pdf

  3.《强制执行催告通知书》(中房金法05〔2019〕236号).pdf

  4.《强制执行催告通知书》(中房金法05〔2019〕304号).pdf

  

  

  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1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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