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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中山盈曜皮件制品有限公司送达《核查通知书》(中房金法01〔2021〕954、956、962、967、970、979、985、990、994、996、997、998号)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07-12来源:本网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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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盈曜皮件制品有限公司:

  刘帮琼、武普秀、徐海云、张亮训、章成启、杨有香、张金英、邓家祥、郑发祥、付小慧、唐会芝、江会芽投诉你单位住房公积金追缴行政执法案件,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邮寄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核查通知书》(中房金法01〔2021〕954、956、962、967、970、979、985、990、994、996、997、998号)。通知如下:现有投诉你单位欠缴刘帮琼、武普秀、徐海云、张亮训、章成启、杨有香、张金英、邓家祥、郑发祥、付小慧、唐会芝、江会芽住房公积金110091407635831143535751370421601602、12057、18522、12711、17486元一案,请你单位核对以下情况:

  一、该职工与你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二、你单位是否已经为该职工缴存了住房公积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标准和起止时间;

  三、我中心根据职工提供的证据材料计算的住房公积金的补缴基数、比例是否正确等。

  你单位可与我中心联系查阅职工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如你单位对职工反映的事实、补缴金额有异议,或者有不同意见及建议需要陈述、申辩的,请于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我中心提出书面异议或陈述、申辩,并附上有关证明材料。如逾期不提出异议的,视为贵单位认可我中心依据投诉职工提供的相关资料所计算的如下《住房公积金补缴金额统计表》,并放弃有关陈述、申辩的权利,我中心将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

  1.《核查通知书》(中房金法01〔2021〕954号).pdf

  2.《核查通知书》(中房金法01〔2021〕956号).pdf

  3.《核查通知书》(中房金法01〔2021〕962号).pdf

  4.《核查通知书》(中房金法01〔2021〕967号).pdf

  5.《核查通知书》(中房金法01〔2021〕970号).pdf

  6.《核查通知书》(中房金法01〔2021〕979号).pdf

  7.《核查通知书》(中房金法01〔2021〕985号).pdf

  8.《核查通知书》(中房金法01〔2021〕990号).pdf

  9.《核查通知书》(中房金法01〔2021〕994号).pdf

  10.《核查通知书》(中房金法01〔2021〕996号).pdf

  11.《核查通知书》(中房金法01〔2021〕997号).pdf

  12.《核查通知书》(中房金法01〔2021〕998号).pdf

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1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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