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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中山盈曜皮件制品有限公司送达《核查通知书》(中房金法01〔2021〕1024-1026、1028、1033、1034、1037-1040、1043-1046、1054、1055号)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07-08来源:本网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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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盈曜皮件制品有限公司:

  王从林、汪艳丽、汪艳萍、谢燕华、朱翠、欧大兵、李玉红、唐李伊、付新珍、朱文国、梁瑞容、梁小凤、陈满法、陈小妹、邓红花、李银玉投诉你单位住房公积金追缴行政执法案件,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邮寄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核查通知书》(中房金法01〔2021〕1024-1026、1028、1033、1034、1037-1040、1043-1046、1054、1055号)。通知如下:现有投诉你单位欠缴王从林、汪艳丽、汪艳萍、谢燕华、朱翠、欧大兵、李玉红、唐李伊、付新珍、朱文国、梁瑞容、梁小凤、陈满法、陈小妹、邓红花、李银玉住房公积金10237、4425、4814、9528、10775、4448、5016、2649、460、11492、10361、7054、13175、8118、3523、4058元一案,请你单位核对以下情况:

  一、该职工与你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二、你单位是否已经为该职工缴存了住房公积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标准和起止时间;

  三、我中心根据职工提供的证据材料计算的住房公积金的补缴基数、比例是否正确等。

  你单位可与我中心联系查阅职工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如你单位对职工反映的事实、补缴金额有异议,或者有不同意见及建议需要陈述、申辩的,请于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我中心提出书面异议或陈述、申辩,并附上有关证明材料。如逾期不提出异议的,视为贵单位认可我中心依据投诉职工提供的相关资料所计算的如下《住房公积金补缴金额统计表》,并放弃有关陈述、申辩的权利,我中心将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

  1.《核查通知书》(中房金法01〔2021〕1024号).pdf

  2.《核查通知书》(中房金法01〔2021〕1025号).pdf

  3.《核查通知书》(中房金法01〔2021〕1026号).pdf

  4.《核查通知书》(中房金法01〔2021〕1028号).pdf

  5.《核查通知书》(中房金法01〔2021〕1033号).pdf

  6.《核查通知书》(中房金法01〔2021〕1034号).pdf

  7.《核查通知书》(中房金法01〔2021〕1037号).pdf

  8.《核查通知书》(中房金法01〔2021〕1038号).pdf

  9.《核查通知书》(中房金法01〔2021〕1039号).pdf

  10.《核查通知书》(中房金法01〔2021〕1040号).pdf

  11.《核查通知书》(中房金法01〔2021〕1043号).pdf

  12.《核查通知书》(中房金法01〔2021〕1044号).pdf

  13.《核查通知书》(中房金法01〔2021〕1045号).pdf

  14.《核查通知书》(中房金法01〔2021〕1046号).pdf

  15.《核查通知书》(中房金法01〔2021〕1054号).pdf

  16.《核查通知书》(中房金法01〔2021〕1055号).pdf


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1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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