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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仕琼、周芳妹、王光辉、余秋敏、邓绪明、胥华、付华、李从安 、李从英、王珍投诉你单位住房公积金追缴行政执法案件,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邮寄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责令限期缴存决定书》(中房金法01〔2021〕778、878、886、908、909、910、911、912、914、917号)。公告如下: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为汤仕琼、周芳妹、王光辉、余秋敏 、邓绪明、胥华、付华、李从安、李从英、王珍补缴单位应缴存部分的住房公积金12888、12216、20263、14204、13934、2535、16808、12401、7863、17167元。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
1.《责令限期缴存决定书》(中房金法01〔2021〕778号).pdf
2.《责令限期缴存决定书》(中房金法01〔2021〕878号).pdf
3.《责令限期缴存决定书》(中房金法01〔2021〕886号).pdf
4.《责令限期缴存决定书》(中房金法01〔2021〕908号).pdf
5.《责令限期缴存决定书》(中房金法01〔2021〕909号).pdf
6.《责令限期缴存决定书》(中房金法01〔2021〕910号).pdf
7.《责令限期缴存决定书》(中房金法01〔2021〕911号).pdf
8.《责令限期缴存决定书》(中房金法01〔2021〕912号).pdf
9.《责令限期缴存决定书》(中房金法01〔2021〕914号).pdf
10.《责令限期缴存决定书》(中房金法01〔2021〕917号).pdf
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