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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玲玲、李菊英、孙玉香、陈永萍 、胥国琴、邓继青诉你单位住房公积金追缴行政执法案件,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邮寄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责令限期缴存决定书》(中房金法01〔2021〕800、852、915、1008、1139、1342号)。公告如下: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为 龙玲玲、李菊英、孙玉香、陈永萍 、胥国琴、邓继青补缴单位应缴存部分的住房公积金22079、11352、11069、2658、1475、5001元。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
1.《责令限期缴存决定书》(中房金法01〔2021〕800号).pdf
2.《责令限期缴存决定书》(中房金法01〔2021〕852号).pdf
3.《责令限期缴存决定书》(中房金法01〔2021〕915号).pdf
4.《责令限期缴存决定书》(中房金法01〔2021〕1008号).pdf
5.《责令限期缴存决定书》(中房金法01〔2021〕1139号).pdf
6.《责令限期缴存决定书》(中房金法01〔2021〕1342号).pdf
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