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执法公告
关于向中山盈曜皮件制品有限公司送达《责令限期缴存决定书》(中房金法01〔2021〕800、852、915、1008、1139、1342号)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07-27来源:本网浏览次数:- 分享:

中山盈曜皮件制品有限公司:

  龙玲玲、李菊英、孙玉香、陈永萍 、胥国琴、邓继青诉你单位住房公积金追缴行政执法案件,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邮寄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责令限期缴存决定书》(中房金法01〔2021〕800、852、915、1008、1139、1342号)。公告如下: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为  龙玲玲、李菊英、孙玉香、陈永萍 、胥国琴、邓继青补缴单位应缴存部分的住房公积金22079、11352、11069、2658、1475、5001元。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

  1.《责令限期缴存决定书》(中房金法01〔2021〕800号).pdf

  2.《责令限期缴存决定书》(中房金法01〔2021〕852号).pdf

  3.《责令限期缴存决定书》(中房金法01〔2021〕915号).pdf

  4.《责令限期缴存决定书》(中房金法01〔2021〕1008号).pdf

  5.《责令限期缴存决定书》(中房金法01〔2021〕1139号).pdf

  6.《责令限期缴存决定书》(中房金法01〔2021〕1342号).pdf

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年7月27日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