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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中山市港口镇恒美五金加工厂送达《责令限期缴存决定书》(中房金法01〔2021〕2426、2631)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08-16来源:本网浏览次数:- 分享:

中山市港口镇恒美五金加工厂:

  张永庆、陈诗友投诉你单位住房公积金追缴行政执法案件,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邮寄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责令限期缴存决定书》(中房金法01〔2021〕2426、2631号)。公告如下: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为张永庆、陈诗友补缴单位应缴存部分的住房公积金4604、11572元。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

  1.《责令限期缴存决定书》(中房金法01〔2021〕2426号).pdf

  2.《责令限期缴存决定书》(中房金法01〔2021〕2631号).pdf

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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