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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中山市东桦日用制品有限公司送达《核查通知书》(中房金法01〔2023〕0321、0323、0324、0325、0326、0327、0328、0329、0335、0608、0609号)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5-06-24来源:本网浏览次数:- 分享:

中山市东桦日用制品有限公司:

  史忠莲、陈肖珍、杜富国、李小兰、王玉连、王明婵、韩小妹、周洪芳、陆秋红、曾运凤、蒲燕投诉你公司住房公积金追缴行政执法案件,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均无法向你公司送达相关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核查通知书》(中房金法01〔2023〕0321、0323、0324、0325、0326、0327、0328、0329、0335、0608、0609号)(详见附件)。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

  1.《核查通知书》中房金法01〔2023〕0321号

  2.《核查通知书》中房金法01〔2023〕0323号

  3.《核查通知书》中房金法01〔2023〕0324号

  4.《核查通知书》中房金法01〔2023〕0325号

  5.《核查通知书》中房金法01〔2023〕0326号

  6.《核查通知书》中房金法01〔2023〕0327号

  7.《核查通知书》中房金法01〔2023〕0328号

  8.《核查通知书》中房金法01〔2023〕0329号

  9.《核查通知书》中房金法01〔2023〕0335号

  10.《核查通知书》中房金法01〔2023〕0608号

  11.《核查通知书》中房金法01〔2023〕0609号

  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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