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中山市纸箱总厂有限公司送达《核查通知书》(中房金法02〔2025〕00261、00264、00265、00266、00268、00305、00307、00308、00312号)的公告
中山市纸箱总厂有限公司:
陆余飞、陈雪葵、梁带好、吴有分、韩献蓉、吴淑芬、周杰峰、张枝基、谢瑞华投诉你公司住房公积金追缴行政执法案件,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均无法向你公司送达相关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核查通知书》(中房金法02〔2025〕00261、00264、00265、00266、00268、00305、00307、00308、00312号)(详见附件)。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
1.《核查通知书》中房金法02〔2025〕00261号
2.《核查通知书》中房金法02〔2025〕00264号
3.《核查通知书》中房金法02〔2025〕00265号
4.《核查通知书》中房金法02〔2025〕00266号
5.《核查通知书》中房金法02〔2025〕00268号
6.《核查通知书》中房金法02〔2025〕00305号
7.《核查通知书》中房金法02〔2025〕00307号
8.《核查通知书》中房金法02〔2025〕00308号
9.《核查通知书》中房金法02〔2025〕00312号
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