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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中山市港口新风电器有限公司送达《责令限期缴存决定书》(中房金法01〔2024〕2710、2726、2730、2731、2746、2775、2777、2876、3671、3672、3711、3798、3810、3876、3953号)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6-07-23来源:本网浏览次数:- 分享:

中山市港口新风电器有限公司:

  梁素月、冼少娟、梁惠玲、黄权玲、陈少欢、吴杏婵、吴志明、张玉婵、吴玉然、苏光辉、黎娇、黄海波、蒙娇、梁群娣、黄水英投诉你单位住房公积金追缴行政执法一案,本中心已依法受理。因按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均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责令限期缴存决定书》(中房金法01〔2024〕2710、2726、2730、2731、2746、2775、2777、2876、3671、3672、3711、3798、3810、3876、3953号)(详见附件)。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

  1.《责令限期缴存决定书》中房金法01〔2024〕2710号

  2.《责令限期缴存决定书》中房金法01〔2024〕2726号

  3.《责令限期缴存决定书》中房金法01〔2024〕2730号

  4.《责令限期缴存决定书》中房金法01〔2024〕2731号

  5.《责令限期缴存决定书》中房金法01〔2024〕2746号

  6.《责令限期缴存决定书》中房金法01〔2024〕2775号

  7.《责令限期缴存决定书》中房金法01〔2024〕2777号

  8.《责令限期缴存决定书》中房金法01〔2024〕2876号

  9.《责令限期缴存决定书》中房金法01〔2024〕3671号

  10.《责令限期缴存决定书》中房金法01〔2024〕3672号

  11.《责令限期缴存决定书》中房金法01〔2024〕3711号

  12.《责令限期缴存决定书》中房金法01〔2024〕3798号

  13.《责令限期缴存决定书》中房金法01〔2024〕3810号

  14.《责令限期缴存决定书》中房金法01〔2024〕3876号

  15.《责令限期缴存决定书》中房金法01〔2024〕3953号

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6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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