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执法公告
关于向中山市三嘉鞋业有限公司送达《强制执行催告通知书》(中房金催执字〔2019〕406-416号)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9-05-27来源: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浏览次数:-
分享:

中山市三嘉鞋业有限公司:

    张位龙、陈容胜、朱彩云、贺洪兵、黄彩平、李福会、黄良梅、刘颍、李强、苏盼辉、张建娣投诉你单位住房公积金追缴行政执法案件,在我中心执法办理的过程中,由于相关法律文书无法邮寄送达,且经你单位法定注册经营地点经实地勘察无法直接送达及留置送达,现公告《强制执行催告通知书》(中房金催执字〔2019〕406-416号)。催告如下:2018年11月26日我中心向你单位依法送达了《责令限期缴存决定书》(中房金责〔2018〕851-861号)。经查,你单位仍未为张位龙、陈容胜、朱彩云、贺洪兵、黄彩平、李福会、黄良梅、刘颍、李强、苏盼辉、张建娣办理补缴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等规定,我中心现催告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为张位龙、陈容胜、朱彩云、贺洪兵、黄彩平、李福会、黄良梅、刘颍、李强、苏盼辉、张建娣补缴单位应缴存部分的住房公积金19516元、12873元、19843元、23161元、 13863元、20160元、9003元、8280元、13571元、7728元、7116元。

    如你单位对本催告书不服,享有陈述、申辩的相关权利,有权自本催告书送达10日内向我中心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如逾期不提出的,则视为放弃前述相关权利。你单位逾期仍未履行补缴义务的,我中心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

《强制执行催告通知书》(中房金催执字〔2019〕406号).pdf

《强制执行催告通知书》(中房金催执字〔2019〕407号).pdf

《强制执行催告通知书》(中房金催执字〔2019〕408号).pdf

《强制执行催告通知书》(中房金催执字〔2019〕409号).pdf

《强制执行催告通知书》(中房金催执字〔2019〕410号).pdf

《强制执行催告通知书》(中房金催执字〔2019〕411号).pdf

《强制执行催告通知书》(中房金催执字〔2019〕412号).pdf

《强制执行催告通知书》(中房金催执字〔2019〕413号).pdf

《强制执行催告通知书》(中房金催执字〔2019〕414号).pdf

《强制执行催告通知书》(中房金催执字〔2019〕415号).pdf

《强制执行催告通知书》(中房金催执字〔2019〕416号).pdf


 

                

                     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9年5月27日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