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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4-10来源: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浏览次数:- 分享: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对合理消费住房的支持作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文的《关于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5]98号)规定,现就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原规定为:“对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的家庭,90平方米以下(含90平方米)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90平方米以上144平方米以下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对贷款购买第二套普通自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现修改为:“对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5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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