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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基数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3-23来源: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浏览次数:- 分享: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根据省政府文件要求,我市全日制职工2015年1-4月的最低工资标准为1310元;2015年5-12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510元,2015最低月平均工资为1443元。根据以上统计数据,2016年度我市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基数为1443元。请职工缴存基数低于2016年度最低缴存基数的单位于2017年4月1日前完成调整,逾期不办理调整的将不能缴存入账。
    特此通知。

  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7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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