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合同委托见证业务的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防范贷款风险,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采取按业务办理质量及效率的指标评分,评分实行从基础分扣减或奖励加分的办法。
二、符合条件承办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见证业务的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承办人)与市公积金中心签订委托办理合同见证业务协议之日起一个自然年为一个计分年度。承办人每个业务年度基础分为50分。
三、在一个业务年度内扣满所有积分的,承办人承办资格将自动终止,两年内市公积金中心将不再受理承办人承办委托见证业务申请。
每个业务年度结束后,积分大于30分(含30)的,所有扣分清零,重新按50分开始新一年度计分;积分小于30大于20(含20)的,按30分开始新一年度计分;少于20分的,按20分开始新一年度计分;
各承办人的积分情况,由市公积金中心定期公布。
评分细则附后。
附件:
一、扣分:
(一)违规办理业务
(1)承办人串通借款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或房地产开发商,伪造有关贷款资料企图帮助申请人成功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每发生一宗扣50分;
(2)承办人未能遵从律师为当事人保密的规定,故意泄露申请人个人信息用于牟利或其他非办理公积金贷款业务的,每发生一宗扣50分;
(3)承办人未严格审查申请人申请资料,未尽到审查义务,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明显错误或明显不符常理逻辑,承办人仍然为申请人办理见证业务的,每发生一宗扣15分。
(二)业务办理超时
承办人办理委托见证业务时,在公积金web办公平台上分申请(含打印申请表)及律师行收集资料两环节,评分原则如下:
(1)一手房
1、两环节有一环节超时5个工作日以上的,10个工作日以下的,每发生一宗扣1分;
2、两环节有一环节超时10个工作日以上的,15个工作日以下的,每发生一宗扣2分;
3、两环节有一环节超时15个工作日以上的,每发生一宗扣4分;
(2)二手房
1、申请(含打印申请表)环节超时5个工作日以上的,每发生一宗扣1分;
2、律师行收集资料环节超时15个工作日以上的,每发生一宗扣1分;
对于异地申请人的业务办理时间由承办人从市公积金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签收初审审批表后开始计算,申请人对属于承办人原因超时10个工作日并投诉成立的,每发生一宗扣1分。
(三)退件
(1)承办人录入申请人资料不全或不准确而被退件的,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况的,每发生一宗扣1分:
1、婚姻状况录入有误;
2、房屋地址录入有误;
3、还款方式录入有误;
4、预售房条码录入有误;
5、业务编号录入有误;
(2)由于承办人原因导致申请人申报资料不足,被公积金中心复审时发现退件的,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况的,每发生一宗扣2分;
1、未明确告知申请人需如实申报家庭债务;
2、未在案卷中附上首期保证书;
3、未明确告知申请人需在供楼卡上签名确认;如发生承办人代为签名的,扣10分;
(3)承办人在贷款见证合同上遗漏见证书或律师事务所公章的,每发生一宗扣2分。
(4)同一原因反复退件的,每退一次扣5 分。
(5)承办人在公积金中心审批环节前自身发现错误申请退回修改办理的,可以不扣分。
(四)被投诉
(1)公积金中心接到申请人对承办人服务质量方面实名投诉并经公积金中心查证属实的,每发生一宗扣5分;
(2)如有承办银行投诉承办人未经收集齐申请人所有贷款资料即转往银行签收环节,经公积金中心查证属实的,每发生一宗扣5分;
(3)申请人投诉承办人采用故意拖延或其他方式阻挠申请人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经公积金中心查证属实的,每发生一宗扣30分。
二、奖励加分
(一)承办人按时按规办理有关业务的,每笔业务加0.5分。
(二)本项加分不能抵扣违规办理业务中第(1)、(2)款规定情况的扣分。
三、申诉及免责
(1)若承办人认为其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对超出业务办理时间不承担责任的,可以提出书面申诉,对其提交的证据由市公积金中心审核是否采纳。
(2)若承办人在办理业务过程中认为存在非承办人原因导致业务办理时间超时可能的,可向公积金中心事先提出书面免责备案申请,属实的可以免责。
(3)可以申请申诉及免责的事由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贷款额度审批不足,申请人补交首期款的;
2、申请人自行要求更改贷款申请内容或注销贷款业务的;
3、贷款合同或首期保证书未能及时取得房地产发展商盖章的;
4、二手房办理过户手续时由于买卖方问题出现时间延长的;
5、申请人要求暂停办理贷款手续的;
6、公积金web办公平台出现系统数据错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