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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山市政府《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中府函[2013]227号),决定从2013年5月1日起调高我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工资基数下限。现通知如下: 我市单位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即1310元。 特此通知。
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