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缴存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规定,职工应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我市自2006年开始实施的《关于事业单位具有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标准》、《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标准的通知》等关于定额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文件已经废止。我市新一代公积金贷款业务系统也将于4月中旬上线,新贷款系统上线后将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工资基数计算可贷款额度,定额缴存的方式将不能作为计算依据,将会影响到职工公积金贷款的审批。
请各定额缴存的单位在2015年3月底前依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完成对本单位定额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的调整工作,有关职工工资的组成请参照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1月1日国家统计局令第一号发布)。
特此通知。
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5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