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中财法〔2006〕47号)的有关规定,并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2007-2008年度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中府办〔2007〕69号)的相关标准,经研究,我市2007年7月至2008年6月(税款所属时期)的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调整为785.52元。单位和个人分别在该限额标准内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超过该限额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请遵照执行。
中山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七年九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