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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部门: 根据广东省政府颁布的《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08〕21号)的相关规定,从2008年4月1日起,我市单位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工资基数不得低于本市新最低工资标准,即770元。 特此通知。 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