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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在外地购建住房办理住房公积金支取的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10-22来源: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浏览次数:- 分享:

  为进一步加强对在外地购房办理住房公积金支取的管理工作,防止伪造资料套取住房公积金违法现象的出现,维护广大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共同利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因在外地一次性付款购房申请支取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1、交易发票;2、交易契税完税凭证;3、房产证(在出证日期一年内申请);4、住房公积金存折;5、支取人身份证。
  二、因在外地自建房支取公积金的,需提供:1、房产证(在出证日期一年内申请)及土地使用权证;2、住房公积金存折;3、支取人身份证。
  三、因在外地以贷款方式购、建住房申请支取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1、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购销合同(二手房提供房产证或购房发票和契税完税凭证);2、银行借款合同;3银行借款凭证;4、供楼存折(需打印最近一期还款记录)或银行最近一期还款对账单(需加盖银行业务公章)、帐号变更证明(供楼帐号新旧变更时出示);5支取人身份证;6、住房公积金存折;7、申请人还应提供查询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的授权,以核实相关资料贷款情况。
  四、在审理过程中如发现资料有伪造等嫌疑的,申请人须将申请资料正本留下,公积金中心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
  五、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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