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帮助职工改善住房条件的积极作用,减轻职工偿还贷款压力,全面实现贷款购房委托支取自动转账业务,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对我市因购房贷款支取住房公积金办法调整如下:
一、以商业住房贷款、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款购房的公积金缴存人,从本办法实施日起,可以在偿还两个月的供楼款后凭相关资料,最高按首付款和已还两期贷款本息的合计额支取住房公积金,以后每半年按当期实际还款额支取住房公积金。在本办法实施日前,已办理支取手续的,仍按原来支取方式支取。
二、从2011年1月1日起,贷款购房支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可以持相关资料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委托支取自动转账业务。
三、本办法由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四、本办法从2010年12月13日实施。
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