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法主体: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执法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中山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规定》。
三、执法事项:
(一)对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处罚;
(二)对单位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处罚;
(三)对单位逾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行政处理。
四、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一)对于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于单位逾期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下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如下:
1、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于处罚:
(1)在《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的,免于处罚;
(2)证据不足,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免于处罚的情形。
2、单位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之一的,从轻给予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处罚:
(1)单位存在违法行为存续期间3个月以下的;
(2)单位已办理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但未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人数50人以下的;
(3)法律规定的其他从轻处罚情形。
3、单位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处罚:
(1)单位存在违法行为存续期间3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的;
(2)单位已办理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但未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人数50人以上75人以下的。
4、单位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以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处罚:
(1)单位存在违法行为存续期间4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
(2)或单位已办理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但未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人数75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5、单位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以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处罚:
(1)单位存在违法行为存续期间6个月以上2年以下的;
(2)单位已办理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但未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人数100人以上500人以下的。
6、单位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以5万元罚款处罚:
(1)单位存在违法行为存续期间2年以上的;
(2)单位已办理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但未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人数500人以上的;
(3)法律规定的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