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21〕345号),决定从2021年12月1日起调高我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工资基数下限。现通知如下:
一、在2021年12月1日后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我市职工,月缴存工资基数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即1900元。
二、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在2021年12月1日前已经开户的职工,其缴存工资基数低于1900元的,不需按照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缴存工资基数仍然为该职工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
三、职工月缴存基数每年调整一次,单位可在本单位年度调整时进行调整。
特此通知。
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1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