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务公开
通知公告
政策法规
下载中心
政务服务
公众互动
码上反映
小程序
“广东公积金”小程序
微信
“中山公积金”公众号
根据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等三部门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建房字【2006】137号)有关规定,从2007年4月4日起,我市单位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不得超过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06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079.4元的5倍,即10397元。缴存比例不低于缴存基数的5%,最高不超过缴存基数的20%。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