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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超投诉你单位住房公积金追缴行政执法案件,在我中心执法办理的过程中,由于相关法律文书无法邮寄送达,且经你单位法定注册经营地点经实地勘察无法直接送达及留置送达,现公告《强制执行催告通知书》(中房金催执字〔2018〕355号)。催告如下:2018年4月4日我中心向你单位依法送达了《责令限期缴存决定书》(中房金责〔2018〕569号),现限期已届满。经查,你单位仍未为李超办理补缴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等规定,我中心现催告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为李超补缴单位应缴存部分的住房公积金38036元。
如你单位对本催告书不服,享有陈述、申辩的相关权利,有权自本催告书送达10日内向我中心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如逾期不提出的,则视为放弃前述相关权利。你单位逾期仍未履行补缴义务的,我中心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强制执行催告通知书》(中房金催执字〔2018〕355号)
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