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探消防设备(中山)有限公司:
曾海信投诉你单位住房公积金追缴行政执法案件,我中心在执法办理的过程中,由于相关法律文书无法向你单位邮寄送达,且经你单位法定注册经营地点实地勘察无法直接送达及留置送达,现公告《责令限期缴存决定书》(中房金法01〔2018〕548号)。公告如下: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为曾海信补缴单位应缴存部分的住房公积金4958元。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 责令限期缴存决定书(中房金法01【2018】548号)
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