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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中山市新迪能源与环境设备有限公司送达撤销《责令限期限缴存决定书》决定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11-18来源:本网浏览次数:- 分享:

中山市新迪能源与环境设备有限公司:

  彭建文投诉你单位住房公积金追缴行政执法一案,本中心已依法受理。因按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均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关于撤销《责令限期缴存决定书》的决定(详见附件)。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关于撤销《责令限期缴存决定书》的决定(彭建文)

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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