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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可提取首付款”提取业务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9-14来源: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浏览次数:- 分享:

广大缴存职工:
    为贯彻落实住建部关于用足用好住房公积金的精神,配合我市房地产去库存工作,经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我中心将阶段性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2016年9月18日起增加“公积金贷款可提取首付款”提取政策,提取金额不超过贷款前已付购房款。现将有关办理该业务的事项通知如下:
    一、可办理该业务的贷款类型:在2012年8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受理的我市的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受理时间以贷款合同编号所示日期为准(可通过个人网厅查询,样式为DK***);如贷款审批期间曾经回退重新申请的,以最终成功放款的贷款合同编号为准。
    二、符合条件的上述贷款如未办理过提取,请根据《提取业务指南》提供相关提取资料到中心前台申请提取,职工可在首次办理提取时一次性提取一次首付款,提取金额不超过贷款前已付购房款;如贷款已结清,在结清之日起三年内可提取一次首付款;如已办理过提取,凭以下资料到市公积金中心前台进行申请:
    1、提取人身份证;
    2、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3、结婚证(只适用于借款人配偶提取)。
    4、首期购房发票或盖有开发商财务章的首期收据(二手房须提供转让发票);
    三、办理公积金贷款首付提取不受提取时间间隔限制,随时办理;也无须先将之前存在的自动转账协议、公积金按月冲还贷协议、住房消费提取协议、租房提取协议终止。

  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6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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