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起草的背景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一项惠民制度。《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各类单位都要为其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就业形式的多样化,非单位在职职工要求加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呼声越来越高。近年来,国家和我市出台了一系列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范围的政策规定和文件。早在2005年住建部等三部委颁布的《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第一条就规定了:“有条件的地方,城镇单位聘用进城务工人员,单位和职工可缴存住房公积金”。随着近几年我国城乡一体化的推进,国务院办公厅2016年印发的《关于印发推动一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72号),明确提出了:“推进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面,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覆盖范围,鼓励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缴存,其他从业者可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住房公积金”等要求。《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府办〔2018〕1号)、《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总体方案(2016-2018年)及五个行动计划的通知》(中府〔2016〕38号)等相关规定,明确了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范围,逐步将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和个体工商户纳入住房公积金体制。在此背景下,我中心制订了《中山市个人自愿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办法》(以下称《办法》),将原本不是住房公积金缴存范畴的农业转移人口和个体工商户纳入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对象,有助于解决他们的住房需求。
二、文件起草的法律依据
《办法》主要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一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72号),《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府办〔2018〕1号)、《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总体方案(2016-2018年)及五个行动计划的通知》(中府〔2016〕38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
三、主要内容说明
《办法》的条款大致分为自愿缴存的对象、缴存政策、提取的条件、贷款的条件以及贷款的注意事项等内容。自愿缴存者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之日起按国家规定的利率计算利息;购房时可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低利率优惠;在本市没有住房或租房时可按规定提取;没有购、租房需求的,且没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贷款已还清的,可以办理物业费提取;自愿停缴者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可随时办理一次性销户提取手续。出台自愿缴存政策可以促进我市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扩面、满足自愿缴存人群的公积金贷款需求。
特此说明。
四、业务办理要点
1、缴存要点
2、提取要点
3、贷款要点
政策原文:关于印发《中山市个人自愿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办法》的通知
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