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修订的背景
2015年9月1日,我市增加了其他住房消费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具体为:职工在我市已有房产没有符合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情形的,需要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等其他住房消费的,职工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三个月或以上的(当时状态为正常),可以每30日提取前一个月缴存金额的30%,每月提取金额上限为500元。政策实施使我市住房公积金做到了“人人可提”,每位职工都可以根据自己的不同提取情况来使用自己的住房公积金,受到了广大职工的欢迎。但随着时间的推移,有部分职工对政策提取金额上限有不同意见,认为这个提取上限标准已经实施了多年,居民的住房消费支出已随着物价上涨而上涨,应适时提高住房消费提取政策的金额上限。经过我中心研究,根据我市目前住房消费管理的实际情况,现拟提高其他住房消费每月提取金额上限,每月提取金额上限提高至600元。
二、文件起草的法律依据
政策修订主要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及《关于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通知》(建金[2015]150号),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
三、主要内容说明
《关于修改其他住房消费每月提取金额上限政策的通知》主要内容包括其他住房消费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时间、人群以及提取的金额等内容。
特此说明。
四、业务办理
1、以其他住房消费形式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要满足怎样的条件?
2、其他住房消费提取如何办理?
3、其他住房消费提取注意事项
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9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