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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文字解读
发布时间:2023-08-08来源: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浏览次数:- 分享:

政策文件: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



  我中心制定了规范性文件《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以下简称《适用规则》),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中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中府〔2021〕113号)的相关规定,现就文件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更好地与2021年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做好衔接,使我中心的自由裁量制度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自由裁量制度保持一致,正确指导全市住房公积金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故我中心决定制定一个独立、普遍、反复适用的住房公积金领域的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二、政策依据

  (一)法律、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

  《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基准(房地产与住房保障类)》

  三、问题解答

  (一)《适用规则》适用的行政处罚有哪些?

  《适用规则》适用的行政处罚是罚款。目前只有一种情形,具体是: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适用《适用规则》作出的罚款金额是多少?

  适用《适用规则》作出的罚款金额是在1万元至5万元之间。具体又分为5个区间: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5万元。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出的罚款金额将根据单位缴存违法行为存续时间、涉及职工人数等综合考量作出决定。

  当然,如果单位可以在《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的或证明违法事实不存在的,也可以免于处罚。

  (三)单位缴存违法行为存续时间、涉及职工人数是如何认定的?

  违法行为存续时间:以单位设立之日的当月为起点,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其进行调查取证并作出结论的时间为终点,其间连续计算。

  职工人数:以缴纳社保费作为标准计算职工人数。

  (四)一家企业在开立之初办理了缴存登记准备为员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但开办后资金一直紧张,导致企业5个月来一直没有为其名下的10名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这种情形会如何处理?

  如果适用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单位已办理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但未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人数50人以下的”,可从轻给予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如果适用第七条第五款的规定“单位存在违法行为存续期间4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可处以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对上述可以同时适用两款规定的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基于过罚相当原则,会综合考虑其违法行为的情节、性质、事实,对确因客观事实导致不能及时履行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原则上从轻处罚。

  单位如果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免于处罚的情形,按规定免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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