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原文: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一、制定背景
为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优化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定了《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缴存实施细则》)。
二、政策依据
政策修订主要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 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的决定》和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及《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中房金通〔2024〕6号),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
三、制定目的
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保障缴存职工合法权益,提高制度覆盖面,推动住房公积金制度更加规范有序运行,为构建更加完善的住房保障体系提供有力支撑。
四、主要内容
《缴存实施细则》全文共计六章四十五条具体细则,由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账户设立、变更与注销,第三章账户封存、启封与转移,第四章缴存,第五章监督,第六章附则等部分组成,除规范了各项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办理要求外,还有以下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缴存登记、个人账户设立、变更与注销等各项缴存业务的法定时限及办理相关要求。
(二)增加灵活就业人员、在本市就业的港澳台及外国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内容。
(三)明确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责任主体。
(四)明确已达法定退休年龄或提前退休的职工不属于住房公积金强制缴存人员范围。
(五)增加依法依规报送缴存信息,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内容。
五、政策问答
(一)哪些单位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
答:本市行政区以内的以下单位,应当为其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1、国家机关;2、事业单位;3、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4、民办非企业单位;5、社会团体。
(二)什么是在职职工?
答:在职职工是指在单位工作并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者经调解组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认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不包括已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离岗职工。
(三)劳务派遣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应该由哪个单位缴存?
答: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为劳务派遣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四)退休职工必须缴存住房公积金吗?
答: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已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职工,不强制缴存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