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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5-08-01来源:本网浏览次数:- 分享:

  政策原文: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中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一、制定背景

  为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优化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定了《中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提取实施细则》)。

  二、政策依据

  政策修订主要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 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的决定》和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及《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中房金通〔2024〕6号),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

  三、制定目的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保障作用,支持职工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进一步优化服务效能,提升政策精准性与惠民力度,助力职工实现住有所居、住有宜居目标。

  四、主要内容

  《提取实施细则》全文共计六章四十三条,包括总则、提取情形、提取条件、提取程序、法律责任、附则等六章内容,除规范了各项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办理要求外,还有以下主要内容:

  (一)明确住房公积金提取情形。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明确职工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情形。

  (二)加大对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取支持力度。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调整提取次数和提取限额,提取次数调整至五次,提取限额调整为1800元/平方米。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限额调整为1800元/平方米。

  (三)提高其他住房消费提取公积金额度,优化其他住房消费提取政策,提高每月提取额度。

  (四)优化完善住房公积金首付款提取及偿还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更好满足职工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

  (五)优化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职工可在公积金账户封存满6个月后申请全额提取公积金账户余额。

  五、政策问答

  (一)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取业务有哪些调整?

  答:新修订的《提取实施细则》加大对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取支持力度,调整提取次数和提取限额。调整后,建造、翻建本市自住住房的,产权人及其配偶可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签发日起一年内和在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日起四年内共提取五次,提取总额不超过提取限额,提取限额为1800元/平方米。建造、翻建外市自住住房的,产权人及其配偶可在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日起五年内提取五次,提取总额不超过提取限额,提取限额为1800元/平方米。

  (二)大修自住住房的提取公积金业务有何变化?

  答:新修订的《提取实施细则》中,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限额调整为1800元/平方米。

  (三)住房消费提取公积金业务提取额度有何变化?

  答:新修订的《提取实施细则》提高其他住房消费提取公积金额度。符合条件办理其他住房消费提取的职工,每月最低提取下限由500元调整至600元。每月最高提取上限由800元调整至900元。月缴存额不足1200元且账户余额充足的,按600元提取。

  (四)离职后的住房公积金如何提取?

  答: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可在个人账户封存满6个月后申请全额提取个人账户余额。职工申请时已重新就业的,不能办理该项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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