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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9-04-24来源: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浏览次数:- 分享:

根据我市的实际的实际情况,我中心对市政府2014年7月1日实施的《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以下称《管理办法》)作了修订,根据《中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中府[2015]14号)的相关规定,现就文件解读如下:

一、文件修订的背景说明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公积金政策,更好地满足职工的住房需求,我中心对市政府2014年7月1日实施的《管理办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了较大的修改,我中心结合最新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根据我市的实际对《管理办法》进行了进行修订。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以及政策依据

(一)根据《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国办发〔2016〕72号)、《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府办〔2018〕1号)、《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总体方案(2016-2018年)及五个行动计划的通知》(中府〔2016〕38号)等相关规定,为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普惠性,《管理办法》第三条增加了“年满18周岁在本市居住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在本市就业的台港澳人员及外国人可参照本办法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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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健全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建金[2015]26号)的通知精神,《管理办法》(修订)第八条增加市公积金管委会审议年度报告;第十条增加市公积金中心披露年度报告。

(三)根据国家“三证合一”的改革要求,《管理办法》(修订)第十六条将单位开户资料中的《营业执照》修改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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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降低实体经济成本,减轻企业非税负担的通知要求,《管理办法》(修订)第十八条将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不得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倍修改为3倍; 第十八条将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高于20%修改为不得高于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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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将第二十五条单位缴存或补缴住房公积金资金确有困难的,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由原来的公积金管委会批准修改为经公积金管委会授权市公积金中心审核,可以申请降低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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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为解决现实中法院执行的实际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强制划拨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问题的请示报告>的批复》[(2013)执他字第14号]《管理办法》(修订)第四十四条增加法院可以划扣住房公积金的情形的条款。

(六)为贯彻落实《关于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房贷款权益的通知》(建金〔2017〕246号)的通知精神,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房贷款权益,有效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作用,《管理办法》(修订)第六十六条增加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限制、阻挠、拒绝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七)为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维护市场正常秩序,为信用中山建设营造良好的诚信社会环境。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府〔2018〕48号),《管理办法》(修订)第六十七条,加大了对住房公积金违法领域的信用惩罚,将原来经市公积金中心查处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违规行为,“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信息可以被纳入我市企业或者个人信用征信系统”修改为“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信息将被纳入我市企业或者个人信用征信系统”。

三、主要内容说明

《管理办法》(修订)大致分为总则、机构及其职责、缴存、提取、使用、监督、附则等章节,是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细化和补充,对我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有较强的指导性作用。

特此说明


  政策原文: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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